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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出台《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

来源: 时间:2016-06-14 【字号:

国 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提出,中央财政将考核结 果作为安排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将加大支持力度,不合格的将予以适当扣减。同时,考核结果也作为对各地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大气污染防治投入列入考核

《办法》指出,考核指标包括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两个方面。其中,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以各地区细颗粒物(PM2.5)或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作为考核指标。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区域、珠三角区域和重庆市以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作为考核指标;其他地区以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作为考核指标。

同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包括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清洁生产、煤炭管理与油品供应、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城市扬尘污染控制、机动车污染防治、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和大气环境管理等10项指标。

考核结果与资金、干部考核挂钩

《办法》要求,考核结果经国务院审定后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对各地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中央财政将考核结果作为安排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将加大支持力度,不合格的将予以适当扣减。

同 时,《办法》规定,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地区,由环境保护部会同组织部门、监察机关等部门约谈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对未通过终期考 核的地区,除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外,要加大问责力度,必要时由国务院领导同 志约谈省(区、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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